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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楓林國民小學111學年度第一學期
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1次公告分次招考)
壹、依 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四、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五、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
貳、代理教師缺額(所需科別、人數及聘約期限、薪資)
一、科別:
科任老師:需負責學校行政業務(閱讀推動、圖書室管理、各處室交辦業務等)。
二、聘期:依屏東縣政府 111 年 6 月 27 日屏府教學字第 11125255100 號函規定,代理教師聘期自報到日起到 112 年 7 月 31 日止。聘期以公告為準,但若期間遇有代理教師原因提前消滅者,則依本校規定提前結束聘期,並不得有異議。
四、正取:1名。(代理代課教師1名)
五、備取:2名。
六、正取者未於錄取公告限期內完成報到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者遞補,不得異議。
七、薪資:每月薪資依相關規定敘薪(含年終獎金、勞健保、勞退等)。
參、索取簡章方式
請自行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ptc.edu.tw)及本校網站(http://163.24.119.10)公告欄下載列印(報名表、准考証、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請使用A4紙張列印)。
肆、公告、報名、甄選日期、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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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報名時間 08:00~12:00 |
甄選日期 下午14時00分起,考試時間詳如准考證;請於13時30分至13時50分辦理報到,14時00分說明會及抽籤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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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甄選 |
111.8.4(四)~8.8(一) |
公告日起至111.8.9(二) |
111.8.9(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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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甄選 |
111.8.9(二)~8.10(三) |
公告日起至111.8.10(三) |
111.8.10(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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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甄選 |
111.8.10 (三)~8.11(四) |
公告日起至111.8.11(四) |
111.8.11(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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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點 |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本校網站首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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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地點 |
本校教導處(屏東縣獅子鄉楓林村楓林二巷22-2號,電話:08-8771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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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地點 |
本校二樓教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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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2.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規定情事(錄取後如經發現有上列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於聘用後仍依規定解聘)。
3.最近三年無刑事、懲戒或申誡以上處分者。
4.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二、資格條件:
本次甄選簡章,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1.倘第1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2次招考,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1次招考已足額甄選,不辦理第2次、第3次招考時,於網站公告。
2.倘第1次招考、第2次招考甄選未通過或無人報名或甄選未足額,續辦第3次招考,並公告尚餘缺額。倘第2次招考已足額甄選,不辦理第3次招考時,於網站公告。
3.上述公告,公告於本校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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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招考資格條件 |
一般教師依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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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招考資格條件 |
依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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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招考資格條件 |
依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
陸、報名手續:
(一)報名表一份。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乙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合格教師證書及學分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正本驗畢發還,影印本留存備查)。
(五)持國外證書應附中文翻譯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正本驗畢發還,影印本留存備查)。
(六)男性檢附退伍證或解召令(正本驗畢發還,影印本留存備查)。
(七)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或持有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之應考人,得於報名時申請應考服務,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八)報名費:無。
(九)回郵信封一個(請詳細填寫收信人姓名、住址並貼足掛號郵資32元)
柒、甄選方式暨成績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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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教及口試 |
錄取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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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教領域科目 |
配分比例 |
試教及口試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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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教科目: 自選年級語文領域(教具自備) |
50% |
10分鐘 |
1.總成績採計試教及口試成績之總和,依成績高低錄取。 2.甄選方式中有一項(含)以上未達低標85分者,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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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範圍: 以教育理念及教學知能為主 |
50% |
1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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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試教時間:10分鐘。試教時,請預先備妥教學設計簡案一式3份面交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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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試教唱名三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捌、錄取名單經學校甄選委員會決議並提請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之。
玖、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
一、放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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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招考放榜 |
111年08月9日(星期二)18:00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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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招考放榜 |
111年08月10日(星期三)18:00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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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招考放榜 |
111年08月11日(星期四)18:00以前 |
錄取公告將公布於本校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二、成績複查:於成績放榜當日下午18:00前,本人憑准考證及身份證親自向本校提出申請複查。
拾、錄取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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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錄取人員報到 |
111年08月10日(星期三)12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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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錄取人員報到 |
111年08月11日(星期四)12時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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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錄取人員報到 |
111年08月12日(星期五)12時前 |
錄取人員請依期限前持相關學經歷證件正本,至本校辦理報到,並依規定辦理到職手續,逾期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拾壹、錄取後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檢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並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及公立結核病防治院(所)胸部x光檢查證明各一份,體檢如有活動性肺結核、惡性傳染病、精神病之一者取消其應聘資格。依據屏府教學字第1010328207號函,須另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如有案紀錄及無法提出者取消其應聘資格。
拾貳、錄取後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第11條情形者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聘任資格,並由備取候用人員中依序遞補,遞補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參、疑義查詢專線(08)-8771371(楓林國小教導處)。
拾肆、附則
一、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譯本各一份。
2.國外學校歷來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一份,並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3.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出入境日期、記錄暨護照影印本。
5.駐外單位查證公文函,若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譯本。
二、所繳附回郵信封如住址書明不清或地址變更無法投遞,以致無法於規定日期時間報到者,以放棄論,報考人不得異議。
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導致甄選日程及地點需更動,將公布於本校
網站。
拾、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簽陳本校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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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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